新京报讯(记者 程维妙)11月22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暂行办法》提出,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等十一种情形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
资深信托业研究员袁吉伟分析称,《暂行办法》对于股东资质的要求基本延续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要求,不过特别提高了对于控股股东的要求,这是之前监管政策没有区分的。
“在股东穿透监管原则方面,对股东穿透监管是新时期金融机构股权监管的重要趋势,《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结构要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并进行信息披露。”袁吉伟称。
对金融产品持股,《暂行办法》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