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贷款、出具兜底“抽屉协议”……近日,中行多家分、支行多人收到罚单。其中4人被罚6万到10万元不等,共计被罚30万元。
据银保监会官网4日消息,11月,内蒙古银保监局曾一日连开7张罚单,对中行内蒙古分行、中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中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多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5张罚单涉及中行内蒙古分行。
中行内蒙古分行涉及的5张罚单显示:
中行内蒙古分行以行长办公会形式取代本行授信“三位一体”审批流程违规发放贷款,刘明为授信审核评估不审慎等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刘明罚款8万元;
在上述违规发放贷款过程中,孟和平由于为信托贷款出具兜底“抽屉协议”,导致中行违规发放流贷承担实质性风险,为相关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孟和平罚款10万元;
在上述违规发放贷款过程中,高宗胜为授信审核评估不审慎等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高宗胜给予警告;
中行内蒙古分行由于为信托贷款出具兜底“抽屉协议”导致中行违规发放流贷承担实质性风险,梁志强为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梁志强予以警告;
中行内蒙古分行授信前未能尽职调查、业务审批等环节中未充分有效揭示风险,张凤槐为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张凤槐罚款6万元。
此外,中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中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相关责任人也分别收到罚单:
中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文杰为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王文杰罚款6万元。
中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违规迟报案件信息,井久泉和庞卫东为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两人分别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