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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也可以纳税筹划

来源:东方头条编辑:中经财讯网2019-12-13 17:44:05分享
摘要:每个企业的成立,难免会经历筹建、建设、生产、销售或服务等阶段,筹建期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然而对于筹建期的确定、核算以及

每个企业的成立,难免会经历筹建、建设、生产、销售或服务等阶段,筹建期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然而对于筹建期的确定、核算以及纳税,很多财务人员不是很清楚。

下面就同大家讲讲企业“筹建期”确定、核算、纳税以及筹划等情况。

(一)企业筹建期如何确定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

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

(1)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二)企业筹建期如何核算

1.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 人员工资。

(2) 办公费。

(3) 培训费。

(4) 差旅费。

(5) 招待费。

(6) 印刷费。

(7) 企业登记、公证费用。

(8) 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9) 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10) 其他费用。

2.不计入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3.依《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 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1)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 筹建期结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4.依《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三条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1) 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 月末结转期间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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