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代表着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力求在制度层面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该《办法》第二条明确,其针对范围是最高院、高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与最高院判决之间的冲突。但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处理,而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比最高院、高院和专门法院严重得多。那么现阶段,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该如何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作出自己的努力?
笔者认为,应该广泛运用“判例诉讼”。判例诉讼就是将以往案例作为解决、研究现有案件的主要诉讼方法、策略之一。不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案例,还是高院、最高院案例,只要是法院生效判决,都可以被引用在诉状之中。被引用的案例虽不是法律渊源,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仍旧不失为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隐形枷锁,一个“参照”,至少会对法官心理是一个影响、一种震慑。最不济的情况,同一法官在无重大理由情况下,不至于对相同案件作出不同结论。
运用案例诉讼时,可从以下程序着手。首先是搜寻类似案件。这涉及两个步骤:“(1)确认系争案件与先例案件之间事实的相似处及相异处,(2)在与系争争议有关之重大事项上,决定系争案件与先例是否相似或相异。如果在系争争议有关之重大事项上,系争事件与先例相似,则依循先例。如果在系争争议有关之重大事项上,系争事件与先例相异,则区别先例。”[1]其次明确先例判决理由。判决理由就是法官判决案件所根据的理由,法官在判决书中所表达的法律论点。最后将先例适用于拟处理案件,即用已经抽象化的规则来涵摄当下案件事实,得出结论。
运用判例诉讼,具有多方意义。一是,给当事人合理预期,维护法的可预测性功能。常言道,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不仅历史事实,日常社会生活事实,也有很多相似性。在处理案件中,给当事人分析以往类似案件判决结论,有利于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结果的“预知”。明知以往类似案例均不利于自己时,有利于当事人放弃诉讼,避免诉累。知晓以往案例有多种结论时,可让当事人有心理准备,或赢或输,都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只要输的正当,当事人也会心服口服,而不至于责难司法不公。二是,遏制司法膻断,防止司法不公与腐败。“在判例制度的框架内,法官独立办案,有自由裁量权,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是有限的,必须遵循先例,同案同判,而不能擅断膻判,这样可最大限度地对抗外来干涉,从制度上切断司法腐败的根源。”[2]三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时间成本。遵循先例,尊重以往法官的智慧和经验,用先例确立的标准去处理案件,节省律师办案时间、精力,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综上,运用判例诉讼程序简便可操作性强。同时,对当事人、对法官、对律师,甚至对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仅仅依此解决问题,又是远远不够的。希望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的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维护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William Bumham:《英美法导论》,林利芝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1页。
[2]陈娆燕、陈立林,《论我国推行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玉林示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25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