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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时,计算销售比重时要注意这二项事

来源:东方头条编辑:中经财讯网2019-12-17 16:09:15分享
摘要:一、免税销售额问题A企业为2019年5月新成立一般纳税人,5~7月取得商品销售收入50万、四项服务收入80万,其他免税销

一、免税销售额问题

A企业为2019年5月新成立一般纳税人,5~7月取得商品销售收入50万、四项服务收入80万,其他免税销售额50万,A企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多少?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9号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指取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规定上所称销售额为全部销售额,包括了免税销售额部分。

因此上例中,A企业四项服务占全部销售的比重为44.4%[80/(50+80+50)]。没有超过50%的比重,因此A企业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不能享受进项税加计扣除。

二、即征即退销售额

东南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成立时已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其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共发生商品销售额550万元,取得四项服务收入880万元,另外即得计征计退项目销售额200万元,该企业是否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四项服务销售比重如何计算?

39号文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判断标准为其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全部销售额指企业的所有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销售额。

案例中东南公司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54%,超过了39号文规定的50%,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假如东南公司即征即退销售额为500万。其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的比重为45.5%, 没有超过39号文要求规定比重(50%),因此东南公司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不能享受进项税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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