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库存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报废对应的进项是否需要做转出?
答:企业库存的到保质期的食品到期报废对应的进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过了保质期的食品的损失是正常的损失,不属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