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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私募备案解读:私募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来源:东方头条编辑:中经财讯网2019-12-25 09:43:14分享
摘要:原标题:新版私募备案解读:私募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12月23日,中基协官网正式下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行业

原标题:新版私募备案解读:私募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12月23日,中基协官网正式下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行业高度关注的文件落地!

图为中基协官网截图

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对当前部分私募基金偏离“投资”本质,从事借(存)贷等“伪私募”业务的情形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

1)从新版备案须知来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是协会鼓励的发展方向,此点从当前协会备案通过情况也可以看出。至于非标债权等资产,另行规定。

2)协会明确私募备案的“三不构成”(投资能力认可、合规认可、财产安全保证),备案仅是备案,投资者需要自行识别投资风险并担责。

3)明确了五类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的情形,重申私募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不得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不得投向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限制为一家。

5)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需要穿透核查,而资管产品(包含备案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6)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不得开放认/申购和赎回。不过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新增投资者或认缴出资,但新增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的3倍。

7)私募基金禁止刚兑,尤其指出不得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明示或暗示基金预期收益。

8)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

9)私募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需要制定各项安排,且须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10)明确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不因管理人登记注销而免责。这里面,相关当事人也包含托管人。

11)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需要审计。

12)过渡期安排分两部分:一是自2020年4月1日起,新增备案按照新版备案须知执行。二是2020年4月1日之前不符合“基金”本质的私募基金(如类信贷私募基金),在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规模,自然到期。

以下为2019版私募备案须知全文与海银研究院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新版私募备案的法律依据中不包含《资管新规》,说明私募基金监管有其独特性,但主要监管精神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甚至部分监管内容更严格、更具体。

协会明确私募备案的“三不构成”(投资能力认可、合规认可、财产安全保证),备案仅是备案,投资者需要自行识别投资风险并担责。

——【海银研究院解读一】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明确了五类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的情形,重申私募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其实当前协会已按此要求进行备案操作了。

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投向信贷资产。

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

明确私募基金不得投向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海银研究院解读二】

(三)【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限制为一家。

——【海银研究院解读三】

(四)【托管人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必须托管。私募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也必须托管。契约型私募基金原则上也要托管,但合同里有约定且有相关制度安排的可除外。

明确托管人不得约定免除责任,这与银行业协会的观点不符,存在争论。

——【海银研究院解读四】

(五)【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六)【穿透核查投资者】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需要穿透核查。

资管产品(包含备案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海银研究院解读五】

(七)【投资者资金来源】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八)【募集推介材料】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九)【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则及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过渡期安排分两部分:一是自2020年4月1日起,新增备案按照新版备案须知执行。二是2020年4月1日之前不符合“基金”本质的私募基金(如类信贷私募基金),在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规模,自然到期。

——【海银研究院解读十八】

私募投资基金投向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从新版备案须知来看,协会鼓励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私募基金发展方向。至于非标债权等资产,另行规定。

——【海银研究院解读十九】

协会再次重申,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做到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投资者应当“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请管理人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自律管理,协会将持续监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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