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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电票到期不能兑付,分公司被追索,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东方头条编辑:中经财讯网2020-01-09 10:17:52分享
摘要:财务公司电票到期不能兑付,分公司被追索,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吗?跟其他宝塔票的持有者一样,老张公司的宝塔票也逾期了,所幸他的

财务公司电票到期不能兑付,分公司被追索,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吗?跟其他宝塔票的持有者一样,老张公司的宝塔票也逾期了,所幸他的票是这样的!

财务公司电票到期不能兑付,分公司被追索,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前手中有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的深圳分公司。总公司业绩在国内该行业表现不俗,兑付能力可以说完全没问题。那么票面主体是它的分公司,是否也一样呢?总公司是否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呢?

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与总公司是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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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什么关系?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财务公司电票到期不能兑付,分公司被追索,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么说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票面主体被追索,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公司承担。话题说到这里基本就可以心安了。那么,在具体实践中,总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又是怎样承担的呢?作为追索方又该怎样向总公司要求自己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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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作为票面主体,总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说到法人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有一个界定,承担债务责任是直接清偿、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

所谓直接清偿,简单的说就是分公司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来承担。

连带责任,则是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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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则是补充清偿,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先自行清偿,不能清偿时,再由总公司来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观点都有被支持的案例。

这么说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票面主体被追索,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公司承担。话题说到这里基本就可以心安了。那么,在具体实践中,总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又是怎样承担的呢?作为追索方又该怎样向总公司要求自己的权利呢?

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18号民事裁定书]

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财务公司电票到期不能兑付,分公司被追索,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万特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应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1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江林建设公司应对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财务公司电票到期不能兑付,分公司被追索,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第一,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是江林建设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江林建设公司应对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追究江林建设公司的民事责任。……

第三,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是江林建设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虽然根据《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的约定,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为案涉借款与资兴浦发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可以认为湘阴建筑资兴分公司具有一定财产,但这并不等同于其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任。

补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第二,关于恒丰银行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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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并可以其管理的财产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本案中,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法人承担,并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如法人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较为充足的,可以由其单独承担责任,如财产不足的,可以在法人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由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环城农商行虽将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与恒丰银行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并无证据证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民事责任,故其关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与恒丰银行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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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恒丰银行的相关责任可在执行程序解决。《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如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财产确实不足以承担其责任的,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

虽然上述三个都是最高院审理的案例,虽然是引用了相同的法律文件,但对于法人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处理结果。不得不说事实的梳理、证据的准备在案件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为了提高追索的成功几率通常会选择数个前手作为追索对象,财产的保全、被执行人的数目也随之增多,提高了申请保全与执行的复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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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票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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