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2018年10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白向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在宣布现场,白向群表示,完全接受组织的处分决定,对于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懊悔万千。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10月2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向群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贪污罪之外,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向群的行为还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内幕交易获利1717万
还泄露内幕信息致他人获利4000万
2019年10月2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认定被告人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万元;对白向群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白向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图片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中共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配置煤炭资源、开发地产项目、承揽建设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15万余元,其中索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65万余元。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中共乌海市委书记、锡林郭勒盟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万余元。
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被告人白向群从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白向群筹措资金并指使他人用多个亲友账户买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入该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17万余元;泄露上述内幕信息给他人,导致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均应依法惩处。白向群多次索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部分贪污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贪污赃款、赃物已经全部予以追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多名落马官员涉内幕交易
在白向群之前,多位官员“落马”和内幕交易有关。
4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对王晓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
4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陈树隆被判无期徒刑,并处以1.7亿罚金。据检方调查,他受贿、国家损失、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等涉案金额共计约33亿元。
2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周春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案。周春雨作为股票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买入金额人民币2.7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亿余元。他被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1亿元。
@党员干部:
“股事”有风险,这些红线莫触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
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