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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软件 功能受限引纠纷

来源:东方头条编辑:中经财讯网2019-11-21 15:23:14分享
摘要:□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黄彦鸿科技公司受托开发的软件只能在安卓手机上使用,无法在苹果手机上使用。委托方认为该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黄彦鸿

科技公司受托开发的软件只能在安卓手机上使用,无法在苹果手机上使用。委托方认为该软件不合格,不愿支付开发费用,双方产生纠纷,对簿公堂。日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委托开发软件

为了更好地管理、展示、销售电动车,打造一个电子销售管理平台,2017年9月12日,柳州一家负责电动车销售管理业务的网络公司委托一家科技公司开发一款软件。双方签订了开发协议,约定:开发费用为12.8万元;要求软件可以在微信公众号和网页端环境下运行,网络公司将此用于管理、展示、销售电动车;网络公司支付保证金2万元,余款在软件验收合格后支付;违约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网络公司支付了2万保证金,科技公司随即进行软件开发。2017年11月16日,科技公司交付第一版软件。次日,网络公司工作人员试用这版软件。11月19日,网络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通知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软件已基本完成,让科技公司进行测试。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软件如果顺利通过测试,可以投入使用。

然而不久后,双方因余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双方对簿公堂

“我们按要求交付了软件,网络公司却迟迟不付尾款,严重违约。”2018年6月,科技公司向柳江区法院起诉,要求网络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10.8万元、违约金4860元。

“科技公司交付的软件不能在苹果手机上使用,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无需支付尾款。况且我公司已经使用其他软件,不再需要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网络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协议、科技公司退还2万元保证金。

对此,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软件无法在苹果手机上使用的原因是苹果手机为IOS操作系统,欲在苹果手机上使用涉案软件,必须通过特殊的测试,这个过程需要开发者用苹果公司提供的唯一识别码进行申请。而要获得识别码,网络公司需科技公司的积极配合,通过测试申请后才能开发适用于苹果手机的软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交付可在安卓手机上使用的软件后,与网络公司产生矛盾,网络公司没有配合提供资料让科技公司继续开发可在苹果手机上使用的软件。

2018年10月,网络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能否作为电子销售管理平台使用进行鉴定。今年3月,柳江区法院回复网络公司:经多方咨询查找不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因此无法鉴定。

法院判决合同应继续履行

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与网络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约定网络公司委托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为可以在微信公众号和网页端环境下运行的软件,且该软件是网络公司用于管理、展示、销售电动车使用。因此从常理分析,该软件应该可以在任何操作系统的手机下载安装使用,可以在任何网页端下运行,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自认其开发的软件只能在安卓手机上使用,无法在苹果手机上使用,该软件并未完善可投放市场。科技公司虽向网络公司交付了第一版软件,但交付的软件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也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软件已经网络公司验收合格。因此,科技公司要求网络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及违约金于法无据。

法院指出,虽然科技公司交付的软件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其已进行软件的部分开发,而且表示如果网络公司愿意配合,其有能力继续开发完善软件。因此,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仍有可能实现。在网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下,其以已另使用新的软件、不再需要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保证金,不予支持。

不久前,柳江区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分别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网络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院宣判后,科技公司和网络公司都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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