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淮南汇检罚〔2019〕1号)显示,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为境外控股公司支付服务贸易费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 号)之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南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罚款50.75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安徽万创未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安徽万创未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万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