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明明自己循规蹈矩,与人无争,但还是经常发生诉讼。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就比较困惑,明明自己花费了很大力气,要求法务或者律师数次修改、完善合同,在协议签订时基本上做到了尽心尽力,但为什么还是发生了诉讼?
究其原因,企业最终签订的合同内容实际上问题不大,真正导致诉讼不断、甚至常年陷入诉讼的是——合同履行环节处置不当。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机床一台,《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送货上门并完成安装,在安装完成后,双方启动机床进行各项指标验收;待验收达到约定的标准后,甲公司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并开始计算保修期一年。后由于机床质量问题,乙公司一直没有使得机床运行指标达到约定标准,即验收未完成,甲公司遂没有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
后乙公司因甲公司拖欠货款将甲公司起诉,甲公司以验收未完成为由提出抗辩,最终法院以机床交付超过两年为由,认定机床验收已经完成,判决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本案中,明明是乙公司交付的机床质量不合格,但甲公司却最终输了官司,原因是什么?
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曾经向乙公司发送过邮件要求完成验收,乙公司数次派员前来调试后,均未能使机床指标达到约定标准(高度精密机床对指标要求很高,且价格为数百万元),此时甲公司没有及时主张合同解除或者违约责任,反而等待乙公司作出处理(甲公司认为只要不付款,乙公司总要想办法解决验收问题),最终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验收期两年,输了诉讼。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一方面是己方的原因,一方面是对方的原因。
如果是己方的原因,自然要及时改正,善意履行;
如果是对方的原因,应及时采取一定措施,妥善处理。
具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怎么做到妥善处理?
律师建议
验收及时,有关记录双方签字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均需要对标的物进行验收,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单上需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对于不合约定的标的物,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并在验收单上注明。
资金结算,尽量采用银行转账
电子支付的便捷性使得现金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少了,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结算时,为保护交易安全,更应减少现金使用。并且在转账时,能对公户的尽量不对私户,转给对方公司的个人时,一定要在合同上或者转账记录上注明。
变更合同,保留书面变更记录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酌情变更,有的企业因为互相比较熟悉,往往一个电话或者一个微信就完成变更了,事后也没有补充书面协议对此进行说明。在发生诉讼时,一方说变更是经过对方同意的,但对方不认可,由于没有证据支持,只能落败。
留心对方,合理使用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己方义务的权利。
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应与对方保持适当沟通,一旦发觉对方的经营情况发生问题,为避免己方遭受损失,可使用该权利。
对方违约,合理履行减损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之规定,在对方违约情况下,守约方也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比如买卖应季水果,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突然通知不想买了。这种情况下,虽然买方违约了,但卖方应当及时将水果卖给其他人或者储藏起来,以防止水果腐烂变质。若卖方执意等待买方回心转意,没有将水果妥善处理,对于扩大的损失可能要自行承担了。
协商不成,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可以先协商(协商的结果可以是继续履行、更改后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协议),若协商不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需要给对方发送通知,对方可以提出异议。如果不想发送通知,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也是可以的。
起诉解决,注意诉讼时效规定
在双方争议不可调和,且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时,无疑应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彻底解决。《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争议发生后,久拖不决的最终结果,必然是双方因为时间久远,导致证据缺失。在诉讼时,又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有理,只能在法庭上做无证据的口舌之争,最终判决的结果,也是难以预料。
及时提起诉讼,尽早定分止争,无疑是保护权利的理性选择。